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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安委会印发规定: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例行巡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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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19-11-25 10:10来源:河北新闻网

省安委会印发《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定》

每两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例行巡查

河北新闻网讯(记者潘文静)省安委会日前印发《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规定》。根据规定,省委、省政府实行安全生产巡查制度,对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党委和政府、雄安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巡查,延伸巡查至下级党委、政府及其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。每两年开展一次例行巡查,并根据需要对巡查整改情况实施“回头看”。针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,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巡查。

规定明确,省委、省政府成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领导小组,组成部门包括省委办公厅、省委组织部、省委宣传部、省政府办公厅、省司法厅、省应急管理厅和省人民检察院等,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;授权省安委办具体负责巡查工作的统筹谋划、指挥调度、指导协调、整改督办、经费和车辆保障等。巡查组成员在开展巡查工作时实行任职回避、地域回避、公务回避。

安全生产专项巡查直奔问题、强化震慑、严肃问责,巡查事项主要包括:省委、省政府明确要求巡查的事项;重点区域、重点领域、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;安全生产巡查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;其他需要开展专项巡查的事项。巡查中充分运用约谈、公开通报、追责问责等手段,以强有力措施推动问题整改,放大巡查工作效果。

巡查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问题线索,依据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,移交相关部门和有关地方党委、政府依法依规调查处理;涉及重大突出问题和事故隐患,报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。对巡查发现涉嫌犯罪的,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
根据规定,省安委办将被巡查单位巡查结果和整改情况,以及巡查组巡查工作成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内容,报省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。省委组织部将巡查及整改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区党委、政府和雄安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及省有关部门领导班子、领导干部考核、奖惩、使用的重要参考。

规定明确2016年6月6日省安委会印发的《河北省安全生产巡查制度》(冀安委〔2016〕7号)同时废止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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