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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新冠病毒感染住院医疗费用是否予以补助?相关部门回复来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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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3-03-02 15:26来源:今日渤海网网络问政

市民王先生咨询:


我家孩子今年3岁,上了沧州市城镇居民医保。2023年1月10日,因新冠病毒感染在沧州市中心医院儿童院区住院治疗,数天后治愈出院,期间约花费4000元,出院时只给报销了300多元。请问未报销的3000多元政府还给补助吗?如果有补助该如何办理?


市财政局回复:


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,对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“乙类乙管”后,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,新冠病毒感染者在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,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,在基本医保、大病保险、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,财政对个人负担部分予以补助。 按照政策文件要求,需由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病毒感染者的认定、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。待相关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认定后,对符合条件的新冠病毒感染者予以补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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